河北燕郊:小飞虫里滋生的“大官司”

近日,位于三河市京贸物联市场内的粮油商户很闹心,原因是售卖大厅中心位置,一处圈起来的粮食摊位由于长时间不清理,导致飞虫四处乱飞、攀爬,已经影响到周边的商户。

“如果进行打药灭虫,又担心会造成粮食隐患安全,目前只能靠围着摊位撒点灭虫药进行驱散!”市场管理方表示!

据周边商户讲,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年,一开春,天气暖和了,虫子就爬出来了,而且今年肯定会比去年还严重。

小飞虫的衍生则是因为市场内的商户与市场方一场长达近3年的官司。由于官司至今没有结果,导致留在厅里积压物,不断地衍生出小虫,进而飞的到处都是。

据市场管理人员讲,3号粮油大厅共有3000平米,38家商户,经营范围为各式粮油,小食品等。

“如果人人都能靠信访、缠访赢得官司,那我就带着公司的所有员工去上访,但作为域内的一家知名企业,我们坚信中国是依法治国,只有凭着事实依据,靠着公正、公平的审判,才能赢得一个好的结果!”近日,三河市京贸物联农贸批发市场的运营负责人就小飞虫事件对记者表示!

据知情人介绍,2015年,三河市京贸物联农贸批发市场成立,创建初期,将粮油厅租赁给承包商刘某广经营。

2020年10月29日,刘某广因无力继续经营,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同时约定,解约前所有关于京贸物联的债权债务由刘某广负责,解除后其承租的摊位由京贸物联市场自行经营,与刘某广无关。

据了解,京贸物联农贸批发市场收回承租权后,向市场内的商户发出公告,要求所有商户与京贸物联农贸批发市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交纳租金。2021年11月,市场内的所有商户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此时,只有粮油厅商户徐某利拒不按发出的《公告》要求办理,鉴于徐某利与刘某广之间无摊位租赁合同,京贸物联农贸批发市场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9日向徐某利发出《搬离通知书》,要求其腾退摊位,但是徐某利仍拒不执行。

“过程中,徐某利为了达到不交摊位费的目的,多次编造事实,利用抖音、微博、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对市场进行各种诋毁,同时通过信访的方式向三河市各政府部门进行举报施压,以图达到逼迫我公司就范,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经各政府部门核查,徐某利刻意捏造的举报内容纯属子虚乌有。在没有达到目的情况下,徐某利又将矛头调转向相关政府部门,说各级政府部门不作为,是我们企业的保护伞等等”。针对与商户徐某利的摊位纠纷原因,京贸物联负责人表示!

2021年1月,京贸物联农贸批发市场将商户徐某利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利腾退摊位并支付摊位占有使用费。

2021年7月,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审理法官以京贸物联市场负责人没有出庭作证为前提,凭借徐某利与刘某广二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推定徐某利与京贸物联市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所以徐某利享有市场的收益权和经营权。

针对徐某利手中与刘某广签订的这份协议,京贸物联市场的代理律师史明鑫并不认可,她认为:这份《合作协议》只是刘某广与徐某利之间签订的名为《合作协议》,但实为招商提成权的协议,并不代表徐某利据此有整体粮油厅的合作经营权和收益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仅是刘某广与徐某利之间约定招来一个商户给徐某利多少提成的协议,徐某利与刘某广之间并非合伙人或股东的关系。再者京贸物联市场与刘某广解除合同中明确表明,刘某广承担所有之前的债权债务,即便有连带责任,也是徐某利与刘某广另行结算的问题,应另立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而此说法,也得到了连带人刘某广的认可。同时,刘某广出示了这份他与徐某利之间的招商《合作协议》,文中表明:刘某广同意徐某利负责粮油区的招商工作,第一年出租一平米每天给付徐某利0.5元;第二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收入部分每人50%分成;但仅限于当时厅内空余未出租的摊位。

针对这份协议合作执行情况,刘某广表示,我与徐某利签订协议是在2019年11月,签订协议后,2020年1月,新冠病毒爆发,受疫情的影响,他并未招来商户,所有商户都是我招来的,所以不存在提成的问题。2020年10月,我就退出了京贸物联市场的运营。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2021年 7月19日,三河市京贸物联市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上诉状。2021年12月1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针对合作协议是否知情一事,难以佐证,不能认定”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午9点,京贸物联市场内的粮油通道

2021年12月,三河市京贸物联市场再次以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理由如下: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认定“徐某利与刘某广签订《合作协议》时李某波、刘某志在场,二人分别是京贸物联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此推定京贸物联对《合作协议》知情且认可,原、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作协议确定了徐某利对粮油区(3号厅)摊位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该协议对京贸物联具有约束力”,该认定无事实依据,京贸物联与徐某利从未签订租赁协议,徐某利与刘某广签订《合作协议》亦非《租赁协议》。

2、原一审、二审判决均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未审理申请人要求徐某利作为商铺使用人腾退摊位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且该案依法应当要求第三人刘某广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出庭作证,但一审、二审置之不理。

3、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未进行实体审理,整个审理过程走过场,未对该案诉争进行处理,所作判决完全无事实依据。

4、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审理过程中,仅仅进行了一次询问,询问其间,审判长多次制止申请人发言,整个庭审过程未归纳焦点问题,未围绕相关诉求进行审理。

2022年8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裁定:廊坊中院在审理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冀 10民终5804 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对本案诉求进行实质审理,从审判结果上看,本质上并未完全解决该案的实体纠纷,未做到案结实了,同时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过了五一,天马上就热了,真希望小飞虫事件尽快解决,给我们这些商户一个安心的做生意空间!”3号厅的商户对记者表示!就此问题,管理方也表示,与徐某利的摊位纠纷问题,廊坊中院已在近期启动审理程序。

针对小飞虫事件,本刊记者将后续关注报道!

民生法制网 http://www.msfzw.huaxincmw.com/news/20230506/cnn267700.html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