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根据残疾等级不同,标准调整为10850元/年至116270元/年不等。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6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180元。

各区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相关推荐

上海外滩美术馆2025年5月起免费开放

上海外滩美术馆成立15周年之际对外宣布,自2025年5月2日起取消展览门票制度,向所有观众免费开放。观众可提前在线上预约后入馆参观,无需购票。作为非营利艺术机构,这 ...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