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终止股权转让,东方银星机遇再现

2016年被公认为是A股市场上壳资源运作和控股权争斗大年,随此而来的险资举牌、国企卖壳、曲线上市案例也是不胜枚举。前有万科“王先生”、后有格力“董小姐”都牵涉其中。伴随华润集团拟将其持有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深圳地铁,有关万科的股权争斗持续一年的大戏也算是告一段落;而目前仍有不少上市公司股权争夺还在持续上演。

东方银星(600753)1月13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大股东晋中东鑫以及交易对方丝路新能源、招新能源的通知,转受双方为积极消除应对监管规定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的消极后果,且因溢价过高未能通过受让方主管机关审批,经协商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16日开市起复牌。

根据东方银星(600753)此前交易方案,大股东晋中东鑫拟将3,072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招商局丝路新能源和招新能源。转让完成后,招新能源将以24%的持股比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持股比例则降至8%。

至于公司所述消除对监管规定理解上的偏差原因,则源于晋中东鑫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竞价交易增持东方银星91.02万股,持股比例由31.289%增至32%,晋中东鑫此次股权转让距前次增持尚未满一年。如果从公告来看相差几日,并且截止披露日并未完成实质性股权过户,因此股权转让未满一年的说法并不严谨。

熟悉东方银星的投资者大多知道,这家公司历经多次股权纷争,早先举牌方豫商集团就与银星集团就控制权展开激烈争夺,双方对峙持续了长达两年的时间,斗争的严重性甚至一度涉及相关方的诋毁与诉讼。举例来说,2015年8月,由于豫商集团的临时提案被公司董事会拒绝,豫商集团通过媒体发布了《豫商集团致东方银星全体股东的公开信》。在公开信中,豫商集团对公司董事会及银星集团进行了诸多“诋毁”。为此,东方银星发布了公告进行说明,详细将豫商集团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了说明并谴责。

2015年8月4日,控股股东重庆银星集团与晋中东鑫签署协议,重庆银星集团将其持有全部2678.5万股转让给晋中东鑫,转让价款达11.4969亿元。晋中东鑫受让银星集团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权,接替银星集团延续对东方银星控制权的保护,在接手股东身份时便明确提出通过持有东方银星股份,希望能够在业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转型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了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地位,防范因持股比例较低而可能导致的公司经营不稳定风险,晋中东鑫分别在2016年1月15日、18日和19日进行了增持,持股比例达到32%,巩固了东方银星第一大股东位置。尽管如此,第二大股东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仍以巨大的话语权影响着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否决了东方银星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通过。

在股东之间存在斗争与分歧的这几年,东方银星各股东对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转型存在分歧,相关各方就有关意见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实际上现有大股东晋中东鑫拟对其所持公司的股份进行整合,来确保公司战略发展统一恰恰是维护公司长期发展与保护投资人最好的方式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晋中东鑫的股权转让方为招商新能源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大型央企子公司,若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能够成功实施,将有利于解决公司相关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存在的多年分歧,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这对于解决公司目前存在的内耗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再加上如能够能溢价进行转让,也充分表明了投资人,特别是央企级别的投资机构对于东方银星价值的认可,所以此次终止略微带着些许遗憾。幸而,东方银星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树欲静而风不止,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又将各方拉回原点。业内人士认为,各方股东应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为公司寻找一个完美归宿,也给投资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即便与此,机会与风险并存,短期内股权转让预期落空的股票,未来却释放了可能的信号,这也为市场提供了合理获取收益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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