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8年,乔丹体育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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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乔丹体育既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与美国AIR JORDAN商标侵权案终于做出终审裁决,乔丹体育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飞人乔丹”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件做出终审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据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前身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并于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2012年美国NBA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

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迈克尔·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乔丹体育代理律师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中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于是,长达8年的商标之争拉开序幕,复杂的官司从中级法院一直打到全国最高法院。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201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系列商标的注册。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后,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遭败诉。

2016年4月,商标权纠纷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有3个违反商标法规定予以撤销。

2019年10月16日,最高法审结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但该案近期再起波折,裁判文书网3月26日公布的裁决书显示,最高法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并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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